關于代理借款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号)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确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2,依據上述規定,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托銀行貸款業務,委托代理單位或個人與受托單位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受托方銀行按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與受托方代理業務簽訂的合同,都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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