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金融資産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信用減值損失包括,貸款損失準備、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合同資産減值準備、租賃應收款減值準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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