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有以下幾種:
(一)警告;
(二)行政拘留;
(三)沒收;
(四)限期離境、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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