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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運管查出租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30 02:46:10

上海運管查出租車?據《青年報》報道,國慶小長假,一篇标題為《上海車王二手車,有人3天被坑26萬,你不是車王,是小霸王》的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作者徐先生稱自己在車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車王)租賃的車輛被車王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收回,并被告知其因存在多次還款逾期,已被扣除20萬保證金徐先生對此提出強烈質疑這樣的操作方式是否合乎流程?真相又是什麼?記者随後展開調查,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上海運管查出租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上海運管查出租車(上海租車糾紛車王變身)1

上海運管查出租車

據《青年報》報道,國慶小長假,一篇标題為《上海車王二手車,有人3天被坑26萬,你不是車王,是小霸王!》的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作者徐先生稱自己在車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車王)租賃的車輛被車王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收回,并被告知其因存在多次還款逾期,已被扣除20萬保證金。徐先生對此提出強烈質疑。這樣的操作方式是否合乎流程?真相又是什麼?記者随後展開調查。

[事件]

租賃車“不翼而飛”車王稱按合同“收回”

據徐先生回憶,今年2月,其在車王二手車超市浦東店,看中了一輛二手路虎-攬勝SUV,随即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用“以租代購”的方式購車。即由車王公司購買徐先生看中的車輛,再将該車租賃給他。徐先生每月需支付兩萬八千多元的“租金”,分24個月付清,還款日期為每個月的15日,算上其他的費用,總計需支付68萬餘元。

款項付清後,車輛所有權再轉至徐先生名下。但過程中徐先生需先支付20多萬元的“保證金”及54000餘元的手續費。交付保證金和手續費後,徐先生當場簽訂了 一份購車合同和一份租賃合同。

徐先生稱,接下來的幾個月,因其不時要出國,遇上可能延遲還款的情況都會與車王方面溝通,約定還款日期。

變故發生在國慶期間。今年10月3日下午3點多,徐先生突然發現15分鐘前還停在自家樓下的路虎竟然“不翼而飛”了。确認車鑰匙在自己身上之後,小區保安也告訴他沒有拖車來過。

正當徐先生納悶之時,他收到了車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發來的告知短信,稱“由于你逾期欠款,車輛已被車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控制,從今日起七天時間全款結清,不然七天後我們有權處理車輛。”

收到短信後,徐先生立即趕往了車輛所在的車王二手車江橋總店,向工作人員解釋情況,并表示願意立即還款28000元。但工作人員稱由于其未在9月30日約定還款時間還款,車王将與其解除合同。如果想要拿回車子,其需支付包括滞納金、拖車費、違章保證金、手續費等費用再扣除之前所交的保證金,合計272600元,此外還需結清貸款的餘額。

[交鋒]

客戶:保證金可抵扣租金不能算作違約車王:若對方違約公司有權扣除保證金

針對車王方面還款逾期的說法,徐先生表示算上這次,自己共隻有三次延遲還款,“我不是經常在國内,但前兩次有延遲都是跟他們事先溝通過的。這次是因為國慶節所以忘了,對方此前也從來沒有說過‘我已經逾期兩次,再逾期将收回車輛’這種話。”徐先生妻子則表示,對方是人工扣款,此前曾出現過自己15日之前向賬戶中彙款,但15日之後仍未被扣款的情況。

而車王方面則稱徐先生自3月份以來每月都存在還款逾期的情況,9月份更是逾期達20多天,車王公司出于減少損失的目的因此收回了車輛。

徐先生稱自己在最初通過車王二手車平台貸款買車時,銷售人員曾說20萬的保證金可以在客戶未及時還款時,補交欠款。“他說到時候還款即使晚還幾天,也沒有大礙,因為保證金遠遠超過每月應還貸款。”但徐先生說自己後來向工作人員提到之前銷售的這一說法時,對方卻表示即使晚付一天,保證金也可以被直接扣除。

車王的法律顧問柴律師表示,扣保證金與承租人是否按時支付租金是沒有關聯性的,當承租人出現違約行為時,選擇是否扣除保證金彌補我們的損失是我們的權利。車王公司的王經理表示,如果客戶提出要用保證金抵扣租金,需提交書面的申請,經過融資租賃公司的内部系統通過審批後,才能實現扣款。

車王員工直接将車開回的行為是否恰當? 徐先生對此也提出了質疑。“要是哪天他們突然把我車開走了,他們又不承認是他們開的,我的車豈不是等于被盜了?”

車王方面則表示公司此前曾多次緻電徐先生告知其逾期将需支付滞納金,但承認在收回車輛前未告知過徐先生逾期車輛将被收回。業内人士透露,按照正常流程,當遇到客戶還款逾期時,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會先通知客戶再回收車輛。

徐先生稱,當時車被開走時車上仍遺留有錢包等私人物品,當自己提出要取回這些物品時,車王的工作人員卻要求其先繳納5000元拖車費加5000元違章押金。“他們沒有使用拖車,我也沒有違章記錄未消。”徐先生交錢後,方取回了個人物品,并從工作人員手中拿到一張沒有蓋任何公章的手寫收據。

對此,車王公司的王經理稱,客戶取回私人物品無需以繳納拖車費與違章押金為前提,否認此前存在“先付錢後拿東西”的操作方式。

[律師]

未告知即收車不符合同約定

在徐先生與車王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上,第三條中标明“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其他款項或滞納金、違約金等,剩餘的保證金将在租賃期滿後一次性退還給承租人”。而在合同第九條中則寫有“乙方出現違約情形時,甲方有權不退還租賃保證金,同時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款及一切應付款項後,解除本合同”。

“該合同中,前後兩處都提到了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方式,前一種強調抵扣的概念,客戶承擔違約責任的費用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後一種隻要有違約的情況,就直接扣除保證金,也相當于違約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從前後關系講這兩個條款也應當是二選一的原則适用。”上海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建認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成立時,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事先書面通知對方,指出對方存在怎樣的違約行為,依據合同的第幾條于何時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函件送達至對方處,解除方生效。

陸建表示,在該案件中,車王公司未向承租人遞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意味着出租方尚未正式解除合同,雙方可暫就争議内容協商處理。而在此期間,出租方在沒有提前告知承租人的情況下,直接将車駛回的做法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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