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單位性質是法律監督。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于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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