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他人诽謗罪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诽謗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诽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隻要從诽謗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诽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诽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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