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但沒有說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無論賣方所預售項目有無《預、銷售許可證》,買方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均可,在賣方退回買方所交款項後,買方将發票或收據交還賣方,賣方可将所保留的房号售與他人,雙方都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賣方不同意全額退款,買方可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回全部款項。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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