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以上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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