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轉正後才簽勞動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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