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于人工智能、有相當運動性的機器狗的商品化才剛剛開始,但也應當充分考慮其可能存在的技術标準風險、法律責任的厘定。
▲某品牌機器狗廣告。
文 | 徐明軒
出門遛機器狗,而且是正大光明地不牽狗繩,是不是很酷?
你大概刷到過朋友圈裡這樣的廣告——XX機器狗,“出門遛它,簡直太酷了。”機器狗未來感十足,黑色液晶屏的“狗頭”,工程塑料的身體,四肢靈敏,能翻跟頭,能打滾。
“人工智能”、機器人世界如此快速地降臨了,而且很多一兩年前想都不敢想的人工智能産品已經商品化,花幾千上萬塊錢,就能像買普通玩具一樣把它買回家。
但是,類似機器狗這種人工智能産品,如果隻是買回家當玩具倒也無妨,一旦要“出門遛它”,有些問題就需要想想清楚了。
比如,這種基于算法驅動,本身不是直接由人工控制的機器狗,走到大街上安全嗎?有沒有法律規制?“白馬非馬”,機器狗非狗,但這樣的“狗”歸哪部法律管?萬一這狗“傷人”的,該怎麼辦?
▲某品牌機器狗宣傳圖。
機器狗上街,面臨規則适用困境
目前,可以預見機器狗可能發生的糾紛和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機器狗有什麼強制的國家技術标準?目前來看是沒有。那該如何保障機器狗走到大街上的基本安全?包括避免漏電、爆炸、起火等。這麼一個重量不輕的“家夥”在大街上暴走,到底有沒有安全保障?這就像之前的風火輪平衡車一樣,其實一直沒有被納入非機動車的有效管理,遊走在灰色地帶。不出事,當然是件大玩具,出了事就是大悲劇。
其次,機器狗傷人(撞人、爆炸等)适用什麼樣的侵權規則?是主人擔責,還是廠家?
傳統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而動物傷人是适用特珠的“推定過錯責任”,是由動物主人或者管理人來承擔責任。如果機器狗不屬于動物,而是商品,該如何适用侵權規則?
按《民法典》規定,如果是産品缺陷,依法應由生産者來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由産品所有人直接負責。但機器狗如果傷人,到底是普通過錯責任由“狗主人”承擔,還是廠家負責?機器狗是按照廠家預存的AI系統做出反饋、行動的,既受到“狗主人”的管控,也是其基于算法的自主行動。如果發生沖撞傷人事故,到底是“狗主人”負責,還是認定産品本身缺陷?
這個問題和“無人車駕駛”的法律問題是同構的。無人駕駛發生車禍,到底是由車主負責還是由廠家負責?有學者就認為,“無人駕駛将使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發生徹底改變,演變成産品質量責任原則”。但是,在相關法律與司法判決規則都沒有明确的情況下,恐怕誰都沒辦法打這包票。
最後還有隐私安全問題。像機器狗這樣的人工智能産品,其本身一般都有攝像裝置,“狗眼睛”看到的事物,其實就是在進行拍攝。如果帶機器狗進入更衣室,拍攝下一些私密鏡頭,又該如何保障普通人對隐私的“合理期待”?
機器狗執法,需直面法律倫理争議
其實,機器狗不限于民用,也被用于執法當中。早在2019年,美國馬薩諸塞州警方就使用了世界上首批智能機器警犬上街執勤。新加坡在去年疫情期間,開始啟用機器狗作為機器人警察在公園等地方執勤,監測社交人群動态。在我國,去年11月23日,在由公安部主辦的國際警用裝備博覽會上,也有可以在複雜地形進行偵查任務的機器狗亮相。
這當中的法律、倫理争議也有不少。機器狗就相當于“機器警察”在執法,其權力來源在哪裡?如何保證其執法的程序公正,包括保障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申辯權?機器狗不同于警犬,不是處于執法人員直接控制之下,其“自選動作”就可能逾越法律授權的邊界,造成暴力執法、過度執法等問題。
要看到,未來已來,“黑鏡時代”如此之快地降臨,我們搞不清楚嗓音甜美給你打來推銷電話的“小姐姐”,到底是人還是一堆代碼;無人駕駛普及的速度越來越快,機器人、機器狗乃至機器執法犬,也正在進入現實。
新科技的發展,肯定會早于法律規制、技術規範的發展,對于新事物的監管模式,也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比如,此前無人機剛剛出現的時候,沒有人想到它的“殺傷力”,各種“黑飛”不斷,成為了嚴重的航空隐患。之後,才陸續推出無人機駕駛執照、“低慢小航空器”的特殊管理。
雖然,目前基于人工智能,有相當運動性的機器狗的商品化才剛剛開始,但也當充分考慮其可能存在的技術标準風險、法律責任厘定,先想想明白,也不失為良策。
□徐明軒(法律學者)
編輯:丁慧 校對: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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