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婚前财産的規定是: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财産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财産的關鍵在于财産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财産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占有該項财産,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财産。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産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産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财産。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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