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在結婚之前有債務尚未還清,則屬于一方個人債務;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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