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遇到肇事逃逸現象的時候應當記錄第一手信息,即肇事車輛的詳細信息,例如車輛型号、顔色、車牌等因素。同時對于肇事逃逸的車輛不宜過度進行追趕,容易産生道路交通事件。在記錄下信息之後,應當及時進行報警,并且提供第一手的車輛資料,并可以要求警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内,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确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确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别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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