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懷了别人的孩子是不違法的,男方可以結婚後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這樣的情況就屬于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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