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締約上的過失的表現形式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财産的損害。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包括: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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