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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的過失有哪些表現形式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9 14:38:27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締約上的過失的表現形式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财産的損害。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包括: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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