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産法》第21條的規定,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應該由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一般性的規定,理論上應該屬于專屬管轄。對于這個一般性的規定,還有一些例外。
1、如果債權人和破産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糾紛約定了仲裁,那麼當管理人對該債權不予确認登記時,債權人就應當向仲裁委提出債權确認申請,受理破産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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