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超載入刑标準,以超過核載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标準,将“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設定為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适當标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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