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稅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内。
如果判斷混合銷售适用稅率後,比如銷售貨物帶安裝勞務,判斷單位是從事貨物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那麼應該按13%進行開票納稅。
開票的稅率選擇當然按13%來了,因為是混合銷售嘛,編碼和從屬商品稅目确認方面具有同質性,應該選用同一個商品編碼進行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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