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公私财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财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标準,不構成犯罪。
搶奪罪的立案标準在數額上的要求是五百元。因此,搶奪的假項鍊的價值若在五百元及以上的,則犯罪嫌疑人構成搶奪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搶奪的假項鍊的價值不到五百元的,則不構成搶奪罪,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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