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确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
2、免除債務權,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務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内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将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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