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如實向買房人報告房屋的真實情況。因為中介未告知導緻最後買房人遭受重大損失,中介公司應當對此負有重大責任,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交易居間費用,還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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