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催繳,同時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欠稅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滞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滞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條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産或者大額資産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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