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追索權保理指保理商憑債權轉讓向供應商融通資金後,即放棄對供應商追索的權力,保理商獨自承擔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保理商放棄追索權則是相對的,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約定;
2、一般而言,在債務人發生信用風險,即無力支付或破産、清盤等情況下時放棄追索權,對于商務合同糾紛争議而導緻應收賬款不能收回時,保理商對供應商仍享有追索權;
3、在當前國際保理業務中,占主流地位的是無追索權保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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