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指參保職工因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内的醫療費用。
在自然年度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暫定36000元)以上,0-15萬元的大、重、特病保險。
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
是指參保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5萬元以上至12萬元以内的部分由補充保險基金報銷90%。
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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