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案件在偵查期間采取的強制措施,已判決的服刑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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