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聚衆鬥毆罪中,聚衆行為不是該罪的實行行為,隻有鬥毆行為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由于鬥毆行為一經實施即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嚴重的損害,因此,行為人一經着手實施該行為,即構成既遂。
這樣,在本罪中,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态。
2、同時,由于聚衆行為是鬥毆行為的預備行為,因此,在鬥毆行為實行之前如果行為人事先實行了聚衆行為,在該行為實行的過程中,可以存在犯罪的預備形态和中止形态。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92條規定:聚衆鬥毆罪是指為了報複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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