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的法律規定有: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導緻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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