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傷殘鑒定時間是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就可申請,無規定時間,當事人要注意民事訴訟時效。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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