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别有:
(一)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隻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者數個,而遺贈可以突破此限制,除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受遺贈人還可以是國家、集體。
(二)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财産,同時還繼承消極财産,即遺囑繼承人要負擔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償還的數額以繼承的财産為限。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行為。
(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求不同。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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