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因為流産有很多種,不一定均是由男方導緻的。
當然如果是男方強迫使其做流産則不再此列。但須有相關的證據證實确有此事。
如果證據确鑿,事實清楚,問題明确,法院應該酌情照顧女方的合法權益。
注:就婚姻法來說,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是從人情、人性方面來判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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