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勞動仲裁已經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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