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種情況,分别為:
1、在本家長輩面前可以輩分關系自稱,例如在叔伯姑前自稱小侄,在爺奶外公前自稱孫兒或者孩兒、在兄嫂前自稱小弟;2、在不是本家長輩而且同是讀書人面前,可自稱晚生或者小子;3、在官員面前,可自稱在下、小人,若本人也是官員,自稱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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