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公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讓租賃權的,說明如下:
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規定,公房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得損害産權人的利益。因為使用權人與産權人屬于合同關系,使用權人轉讓使用權、租賃權等,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
其他說明:
以下情形公房禁止轉讓:
1、轉讓轉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賃的合法證件;
2、屬于代管房産及其它需落實政策的房産;
3、使用權糾紛或承租人與房屋産權單位租賃糾紛尚未解決;
4、承租人損壞房屋結構,産權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要求其修複而尚未修複;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轉讓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戶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勞改、勞教人員等)持有異議;
8、轉讓後,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
9、轉讓轉租公房的全部面積超過可享受住房标準;
10、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禁止轉讓轉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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