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确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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