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3、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4、如果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5、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6、轉出地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7、轉出地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至轉入地。個人部分全部轉移,單位部分按12%的總和轉移。并将《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8、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緻後15個工作日内辦結一下接續手續。并将辦結情況告知參保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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