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辛醜條約簽訂時間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9月7日)。
2、《辛醜條約》的主要内容:
(1)中國向各國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9.8億兩。
(2)拆毀北京至大沽的炮台,準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3)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界内不許中國人居住,由各國派兵保護。
(4)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争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反帝性質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記不叙用”。
(5)總理衙門必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
3、影響:
列強勒索了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紮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完整和國防安全;設置特殊性質的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淩駕于清政府之上。
改變清政府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号施令的權利;嚴厲“懲兇”以及為德公使建立牌坊等,極大地損害了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鬥争,企圖永遠奴役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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