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标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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