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産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财産制、所得财産的分配及産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财産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使不辦理公證,隻要夫妻雙方的婚内财産分配協議或離婚協議符合法定條件,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