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
《憲法》第九十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讨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内,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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