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人認為兩個人想離婚,隻要分局滿兩年就會自動離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該種觀點是源于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不和離婚的,隻有兩種方式,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并對孩子撫養以及财産分割達成一緻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則選擇另一種方式,即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并對孩子撫養權和财産等項目作出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不和離婚的,隻有兩種方式,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并對孩子撫養以及财産分割達成一緻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則選擇另一種方式,即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并對孩子撫養權和财産等項目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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