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等級:居住在當時中國境内的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來金統治下的漢人;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西南各民族人民。元統治者把漢族分為漢人和南人,則是為了要分化漢族人民,削弱他們的反抗力。
2、統治機構中:長官和掌權的官吏都是蒙古人或色目人,其次才是漢人,幾乎很少人在中央作官。地方的官吏達魯花赤一般也由蒙古人擔任,并規定色目人作同知,漢人作總管,同知、總管彼此互相牽制,都要服從達魯花赤的指揮。
3、在軍隊組織上:有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附軍的區别。出兵時各軍參差調用,而以蒙古軍為主力,軍權都掌握在蒙古軍帥的手中。
4、在刑法上: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分屬不同的機關審理,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蒙古人打死漢人隻流放北邊充軍。又規定漢人、南人不得聚衆敗獵和迎神賽會,不得執弓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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