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對個體工商戶名稱具體要求:
1、一戶個體工商戶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才能使用。
2、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号、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号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内容或者經營特點
3、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先到先得。
4、個體工商戶在對名稱的使用中,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5、個體工商戶在申辦名稱時,經營範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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