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監護人的确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确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确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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