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受雇于施工單位,在拿不到工錢時,可以向上級施工單位主張權利,依法施工單位也應承擔責任。如果上級施工單位也不給錢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施工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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