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會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會征收超占部分面積的有償使用費,也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内注明超過标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标準重新确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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