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0]121号)文件的規定:
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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