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資房是為了解決農民居住問題建立的房産項目,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
農村集資房是沒有房産證的。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内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産,建成後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内部職工。
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且集資房的産權以整體産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産的使用權,對房産沒有完全産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産登記憑證。由于集資房的産權歸企事業單位,所以集資房是企業财産的組成部分,企事業單位對集資房擁有處置權,可以将集資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企業到期若不能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變賣抵押物償還貸款。
購買集資房實際上是購買房屋的使用權,其使用權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房産所有權人的資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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