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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