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應當中止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