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 開始程序 破産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産申請。
2、 宣告程序 破産由法院宣告。
3、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産後,選任破産管理人,并即發出公告宣布。報明破産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于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産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産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産債權人。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産管理人和破産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确定。
4、終結程序 結束破産案件的法律程序。 ①分配。是終結破産程序的主要形式。 ②強制和解。是指破産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 ③破産終止。原因有二:(a)經全體破産債權人的同意;(b)因破産财團的财産太少,不足以償付破産程序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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